江阴市规划局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序号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幅度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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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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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 |
序号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幅度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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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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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前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各类补办项目 |
对工业类的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规模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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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非高层违法建设项目按市区每平方米75元,乡镇每平方米35元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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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的高层违法建设项目按市区每平方米100元,乡镇每平方米75元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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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工业类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经营性房地产建设项目非高层的按每平方米75元,高层的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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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序号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幅度 |
自由裁量标准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局)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按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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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按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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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六个月内处一万元罚款 |
逾期六个月至一年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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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上处四万元罚款 |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