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1.逾期六个月内处一万元罚款; 2.逾期六个月至一年处二万元罚款; 3.逾期一年以上处四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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