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标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执法局依职能进行处理;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按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半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按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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