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标准: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前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各类补办项目
1、对工业类的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市区每平方米5元,乡镇每平方米3元进行处罚,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含1万平方米)按市区每平方米3元,乡镇每平方米1.5元进行处罚;
2、对经营性非高层违法建设项目按市区每平方米75元,乡镇每平方米35元进行处罚;
3、对经营性的高层违法建设项目按市区每平方米100元,乡镇每平方米75元进行处罚。
(二)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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