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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项目性质: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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