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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事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批、发证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建设用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盖章);
  4、投资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原件);
  5、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数字化地形图并标明用地范围;
  6、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批复(原件)(土地储备前期);
  7、国土部门土地出让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拍卖后);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经省级审批选址的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0、国土部门的处罚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出示原件(历史用地补办的项目);
  11、原有集体土地证、国有划拨土地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变更项目);
  12、企业改制相关文件及国资办审批意见(土地使用权变更项目);
  13、有关政府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土地使用权变更项目);
  14、规划部门的历史审批资料(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项目);
  15、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项目) 。

  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表格下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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