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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建设单位选址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盖章);
  4、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数字化地形图和电子文件(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5、投资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原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原件);
  7、工业项目应提供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数字化地形图上设计的规划总平面图;
  8、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9、有关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
  10、临港新城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或开发区同意该项目进区的文件(临港新城或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
  11、涉及土地拍卖的建设项目,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12、出示国土部门土地权属证明,并提供证件复印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的项目);
  13、涉及企业改制的建设项目,提供改制企业公有资产处置及股权结构设置方案审批表并附国资办审批意见;
  14、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变更提供工商部门名称变更通知书;规划部门历史审批资料。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报市级以上部门审批项目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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